忠县中医医院:
为切实方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鉴定,结合你院诊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经研究,同意将你院纳入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特殊疾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特殊疾病鉴定执行时间从2020年5月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四开展集中体检鉴定。
二、鉴定范围
特殊疾病鉴定范围限12个病种,具体包括高血压病、糖尿病、风湿性心瓣膜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和丙型肝炎。
三、执行文件
特殊疾病鉴定执行主要文件如下:
(一)《重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
(二)《重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实行集中诊断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7号)。
(三)《重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重度前列腺增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311号)、《重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症诊断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9〕99号)。
(四)《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67号)。
(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丙型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76号)。
(六)《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9号)。
(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纳入医保特殊疾病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53号)。
(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渝人社发〔2016〕27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纳入医保特殊疾病范围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九)《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特殊疾病体检鉴定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加强对职工医保申办特殊疾病患者的服务和管理。特病体检鉴定要组织人员根据申报资料认真核对参加特殊疾病体检鉴定人员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严格按规定鉴定范围进行病种鉴定,严禁超病种范围鉴定和超病种范围开展其它检查项目;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的发生;申请特殊疾病办理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严禁诱导、串通、强行特殊疾病人员申请人到本院进行鉴定。
(二)制定鉴定流程。制定职工医保特殊疾病集中体检诊断的鉴定工作流程,摆放在醒目的位置。工作流程明确集中体检鉴定时间和相关地点,按照特殊疾病病种规定明确检查项目及引导参保人员鉴定流程环节。
(三)加强宣传培训。积导特殊疾病患者极开展医保特殊疾病政策和经办规范的宣传,提高参保人员对特殊疾病管理规范的认知度,积极引主动遵守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定期对特殊疾病鉴定小组人员的政策、操作规范、行业规范,以及职业操守培训,加强内部管理。
(四)其它有关事宜
1.特殊情况处理。根据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对行动不便、8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在公立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出院2个月以内的患者,检查资料齐全并符合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经县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科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以不参加集中体检,凭资料资格鉴定,不得自立名目重复检查。
2.特殊疾病鉴定合格人员的相关检查费用纳入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对鉴定不合格人员的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3.集中体检鉴定结束后在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果以移动硬盘方式报送县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科审核。
忠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