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应急管理局

忠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

暂行规定》的通知

忠应急管〔2025〕2号

 

各乡镇(街道),县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渝规资规范〔202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忠县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忠规资发〔2024〕178号)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特制定了《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应急管理局                忠县财政局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表扬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根据《防汛条例》《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渝规资规范〔202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自然灾害防治公务外,对在我县境内为自然灾害成功避险转移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自然因素引发,且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洪、城市内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雷电、冰雪、大风、大雾等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

第四条  本规定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自然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使受威胁的人员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若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第五条  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自然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其中,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自然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自然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自然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优先推荐其纳入相关评比达标表扬项目评选范围,其相关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第六条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在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工作。

精神奖励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提请县政府表扬为“自然灾害防治先进个人”或“自然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对自然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即时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设3个县级奖励等级。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5人(含)以上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的事件。

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的事件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渝规资规范〔2023〕7号)文件执行,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第七条  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5000元、单位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000元、单位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000元、单位奖励4000元。

第八条  符合县级自然灾害成功避险物质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自然灾害防治单位根据辖区内本年度自然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伤亡人数等确定推荐个人和单位名单,并逐个事件审核填写《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和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现场核查报告》。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不含)以下的事件按照《忠县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忠规资发〔2024〕178号)文件执行,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二)审查。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查”形式,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2月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查推荐材料,并拟定奖励名单。县应急管理局可派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

(三)公示。县应急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自然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金额度等。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给予奖励。

对自然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可在成功避险事件后按程序即时奖励,不再重复集中奖励。

第九条  县级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县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条  在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

      2.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现场核查报告

 

 

附件1

 

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

 

 

 

 

 

 

推荐对象:                    

推荐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拟推荐的自然灾害成功避险事件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自然灾害防治单位填写。

2.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先进事迹:主要介绍所推荐的个人和单位在自然灾害前兆信息的发现、研判上报、组织协助避险转移过程中的先进事迹。要求材料真实,事迹突出,文字精炼。

3.填报单位意见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

 

推荐单位简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隶属

 

成立时间

 

参与成功避险人员名单

 

推荐个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水平

 

政治面貌

 

职业

 

职务

 

拟推荐奖励等级

 

避免伤亡人数(人)

 

成功避险灾害名称

××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

避免财产损失

(万元)

 

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先进事迹(不超过800字,可另附页):

 

填报意见

 

(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忠县××自然灾害成功避险现场核查报告

(参考提纲)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核查工作何时开展、参与人员等。

二、灾害基本情况

自然灾害基本特征、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情况。

三、成功避险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证明材料、走访证人等方式,梳理成功避险过程、核实成功避险避免人员伤亡数量和避免财产损失情况等(需附灾害发生前后对比照片、实际避免伤亡人数佐证资料)。

四、拟推荐对象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证明材料、走访证人等方式,核实确认拟推荐个人和单位在本次成功避险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前兆信息的发现、研判上报、组织协助避险转移过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是否属于执行自然灾害防治公务。多人共同参与的,要逐一明确参与人员姓名及在本次成功避险中发挥的作用。

五、现场核查结论

根据核查情况,对核查工作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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