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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3986284A/2023-000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忠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1月至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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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1月至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被处罚主体 身份信息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处罚
日期
处罚
机关
1 (忠)应急罚〔2023〕执1-1号 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9150**********787R 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时间段检维修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矿山分厂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未在现场进行旁站式的安全监管,对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对需严格落实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确认不到位。二是矿山分厂未纠正现场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违章行为。三是检维修作业前对作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忠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账号内。 2023.6.7 忠县应急管理局
2 (忠)应急罚〔2023〕执1-2号 俸云龙 5106**********1810 俸云龙,男,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厂长,作为分厂负责人,对特殊时段检维修作业重视程度不够,明知分厂安全员外出参加培训考试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安排分厂级的专人进行安全监控,安全管理体系未能有效发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1.68万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忠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账号内。 2023.5.7 忠县应急管理局
3 (忠)应急罚〔2023〕2-1号 济南智威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9137**********302U 南智威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固定内外模板的螺杆被拆除,模板没有固定支撑,其行为违反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T50214-2013)5.3.7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忠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账号内。 2023.10.30 忠县应急管理局
4 (忠)应急罚〔2023〕2-2号 林永振 3501**********1913 林永振,男,济南智威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忠州街道磨盘村地方乡村道路拓宽加固工程项目负责人,没有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2.4万元(大写:贰万肆仟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忠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账号内。 2023.10.30 忠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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