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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告

日期: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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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内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办证对象

在我县城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宾馆、洗车、医疗、农贸市场、洗涤消毒、餐具清洗消毒等行业以及住宅小区、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办证时间

即日起,各排水户须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和城乡建委窗口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间要求如下:

(一)在建建筑工程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

(二)住宅小区(已投入使用的)须于2020年1月31日前办理。

(三)餐饮、宾馆酒店、洗车、农贸市场、餐具清洗消毒等行业须于2021年2月28日前办理。

(四)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地须于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

(五)医疗、工业等行业须于2021年4月30日前办理。

三、相关说明

(一)排水许可证实行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核发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延期5年。

(二)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办排水许可证,并由申办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三)各类在建建筑工程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施工期限。

(四)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排水许可证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勘验—发放许可证;对错接、误接及预处理设施不合格等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许可证。

(六)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事项

(一)办证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和城乡建委窗口(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4号)。

(二)咨询电话:023—5423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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