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职责(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3-04

(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管理、民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乡建设管理和民防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拟订统筹城乡建设发展办法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指导乡镇(街道)城乡建设工作。

(三)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民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概预算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镇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镇雕塑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建筑活动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负责工程造价、资质认证、技术标准管理;指导和管理建设岗位培训和人才培训。

(六)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七)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特色小城镇、重点镇、一般镇乡等小城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城镇化建设有关工作。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建筑修复建设;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十)负责防雷装置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楼层高度100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楼层高度100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竣工验收审核管理。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推广;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建档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环保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