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建发〔2018〕256号
忠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忠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渝工程改办〔2018〕1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
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
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实施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措施等及时动态调整,保证清单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相对统一。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细化完善配套措施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改革要求,细化工作安排,强化组织实施,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申请材料等。对取消的事项,逐项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对下放的事项,要厘清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做好工作衔接,制定承接具体措施,确保下放事项接住接好;对合并的事项,要明确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明确政府内部协作运行方式和相关要求;对调整审批时序的事项,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示范文本和申请材料目录等,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市场主体从事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惩戒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
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第一批)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措施(改变行权方式、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等) | 备注 | 
| 一、取消事项 | |||||
| 1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类) | 市城乡建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2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市城管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3 |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 市城管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4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 | 市民防办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5 | 建设项目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 | 市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6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市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7 | 建设项目试生产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 市环保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强化执法监管。 | |
| 8 |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 市环保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9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市环保局 | 部分取消 | 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10 | 跨区县或者对其他区县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市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11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市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12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市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13 |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市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14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 市城乡建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15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 市城乡建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 二、下放审批权限事项 | |||||
| 1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市城乡建委 | 部分下放 | 审批事项部分下放后,一是要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二是要厘清市和区县两级审批权限,明确分级审批的标准和范围,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审批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 将区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下放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房管局 | 部分下放 | 审批事项部分下放后,一是要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二是要厘清市和区县两级审批权限,明确分级审批的标准和范围,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审批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 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 |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城管委 | 下放 |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 下放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 | 
| 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市公安局 | 下放 |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 下放区县公安机关实施。 | 
| 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 市公安局 | 下放 |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 下放区县公安机关实施。 | 
| 三、合并审批事项 | |||||
| 1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规划局 | 合并为“建 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 3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
| 4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5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市城管委 | 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6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 7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市城管委 |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 9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
| 10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市城管委 | 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11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
| 1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水利局 | 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13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 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 15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
| 1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水利局 | 合并为“取水许可”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17 | 取水许可 | ||||
| 18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市文化委 | 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19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
| 20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
| 21 |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
| 22 |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市林业局 | 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核)”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 23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
| 四、转变管理方式事项 | |||||
| 1 | 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 | 市城管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2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审查 | 市民防办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3 | 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审查 | 市城管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4 |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 市国安局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5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6 | 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审查 | 重庆机场集团、民航重庆空管分局、民航重庆监管局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7 | 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审查 | 市经济信息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8 |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保护审查 | 国网市电力公司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9 |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审查 | 市文化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10 | 危害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查 | 市气象局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11 |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专项审查 | 市城乡建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 五、调整审批时序事项 | |||||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估 | 市地震局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中介服务。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市环保局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中介服务。 | 
| 3 |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 4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 6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 7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核 | 市水利局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 六、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房管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2 |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市国土房管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3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部分实施。 |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环保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部分实施。 | 
| 7 |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限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2.限需以特定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 | 
| 9 | 主城区、跨区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10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 市规划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1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市城管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1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 | 市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13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市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仅限市政工程。 | 
| 14 |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 市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重庆自贸试验区及市政府指定的部分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实施。 | 
| 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市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重庆自贸试验区及市政府指定的部分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实施。 | 
| 1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范围内实施(仅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及一般性工业项目实行)。 | 
| 1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范围内实施(仅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及一般性工业项目实行)。 | 
| 18 |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区县级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 | 市文化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范围内实施。 | 
| 1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范围内实施。 | 
| 20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市交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仅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 
| 21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市交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仅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 
注: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实施范围、是否当场发证等,由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明确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