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渝东自来水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 | 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 | 1.居民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3元/立方米。 | 政府定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渝财规〔2016〕8号,渝价〔2009〕45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2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城市占道费 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2.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渝价〔2009〕442号 |
政府定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渝价〔2001〕339号,渝价〔2009〕442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3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忠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城区居民每户每月8元;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 政府定制 | 渝价〔2011〕31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4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定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5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定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6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定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7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1.重庆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档次范围详见渝府发〔2015〕53号)。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重庆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定执行。 |
政府定制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渝府发〔2015〕53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