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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259626/2021-001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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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改革实施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拟订统筹城乡建设发展办法措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定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指导和管理建设岗位培训和人才培训。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县公有房屋改革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拟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拟定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相关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相关标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专项建设示范的组织申报和管理。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拟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环保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地下空间建设和开发利用项目规划工作。拟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指导监督战备保障方案落实。

(十九)负责防雷装置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楼层高度100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楼层高度100米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审核管理。

(二十)负责机关、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交流合作。

(二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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