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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259626/2021-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6-05
[ 发布日期 ]
2022-06-05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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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显著改善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助推了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市部分地方公共租赁住房还存在供求不均衡、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报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加快现有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建设、配套和分配,进一步解决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努力让群众拥有更舒适的居住条件;对确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级统筹,区县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相关部门要依职责抓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设计和指导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措施,抓好政策落地,做到部门协作、上下联动。

2.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和分配使用,既要考虑现阶段面临的供需结构矛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充分发挥公共资源的使用价值,又要兼顾未来新增的保障需求,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土地、户籍制度改革统筹谋划。

3.分类处置,有效盘活。公共租赁住房要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住房需求。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面临的问题,要精准把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确保“要盘活的盘得活、要收回的收得回”,严禁虚假处置和盘活。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准入和分配管理制度,推进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优化房源供给结构,着力解决部分项目竣工备案一年以上未分配使用的问题。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率总体达到90%以上。

二、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和分配

(一)同步推进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有保障需求或已明确处置和盘活用途的在建项目,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倒排工期,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加大后续资金投入,加快推进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同步建设、同步投用。对已建成项目,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竣工备案手续不齐备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二)完善准入和分配管理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政策,将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通过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简化申请程序,规范准入审核、定期复核机制,加快健全民政、国土房管、公积金、工商、税务、财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审核监管效率。扩大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申请主体范围,允许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园区内外企事业及相关单位作为主体,以集体租赁方式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公共租赁住房

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财政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满足保障需求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分类处置和盘活。

(一)范围和条件

1.范围。可纳入处置和盘活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有:(1)全市范围内长期停建的公共租赁住房;(2)园区、县(自治县)城、乡镇已建和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3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处置和盘活的公共租赁住房。

2.条件。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即尚未投用项目预申请数量(或需求调查数量)明显少于项目房源数量和对应户型的,已投用项目未获配租的轮候群众数量明显小于未配租房源数量和对应户型的,在留足预期需求房源后,方可处置和盘活。

(二)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用途

1.长期停建项目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另行规划处置。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没有保障需求的长期停建项目,不再按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建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另行规划、合理处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历年实际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小于市政府已下达的房源筹集目标任务总量的,其房源的缺口部分不再纳入目标任务考核。

2.在建和已建项目调整为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对有安置或周转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调整为棚户区(含危房、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扶贫搬迁、救灾、“双创”基地、养老、文化教育等重大民生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调整为安置用房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调整为周转用房的,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3.已建项目面向社会出租。对有社会出租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住房保障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以市场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用作居住、办公、仓储等用房,但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并确保使用安全。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4.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其他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用途。

(三)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处置和盘活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产生的收入要专帐管理。处置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对应已下达的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置和盘活产生的各类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严格按程序和要求推进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确需处置和盘活的项目,要落实到组团和楼栋,逐一细化工作措施,拟定实施方案。其中市本级(含市级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由主城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项目拟定工作措施,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公租房管理局)统筹汇总后拟定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按要求分类分项推进处置和盘活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考核机制,将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以及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市级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夯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定期通报和督查制度,对政策措施不到位、竣工和分配使用进度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进行约谈或问责,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城乡建员会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

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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