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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259626/2021-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忠府办发〔2017〕119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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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府办发〔2017119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民生效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转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机制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使用”,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含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都属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按照下列原则扎实有序推进。

(一)坚持统筹使用优先保障的原则。全县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根据全县保障房源情况,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对各类保障对象合理统筹分配。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租房申请对象。

(二)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按照廉租租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入住同一保障性住房小区的保障对象,各按相对应的租金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三)坚持政策底线原则。坚持保障性住房资产性质不变,廉租住房只租不售、公租房按规定办理。

(四)坚持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委批准,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标准及时收缴并缴入国库。

二、健全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及动态管理机制

并轨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廉租住房申请对象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户主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人。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取得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所在地非农业户口,且在房源所在地街道实际共同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下同)在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公租房申请对象

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执行。公租房申请条件为: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县城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属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县城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直系亲属在县城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3.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城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申请材料及地点

1廉租房申请材料及地点。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如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社区居委会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现住房状况证明。

5)申请人家庭成员低收入情况证明。

6)申请人申报情况诚信承诺书。

2公租房申请材料及地点。

公租房申请人向租房所在地社区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面积不足的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租金和物业费标准。

廉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批复的价格执行,县住房保障中心并全额收取。

(五)动态管理机制。

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并按每年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并填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复核审定表》,不得隐瞒和欺骗。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行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对经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廉租住房,停止保障,无正当理由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屋租金。

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2年,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原廉租住房入住家庭,在年度复审、动态管理中,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管理。在审核过程中,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也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拒不退出房屋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屋租金。

三、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县住房保障中心应按照我县廉租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期间,承租人因购房或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标准、收入超标、户籍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需主动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出手续。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清水、电、气、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责成相关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时缴纳租金,自书面催缴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租金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拒不执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劝解无效的。

6.已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应该腾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而拒绝腾退房屋的。

7.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8.务工人员租住保障性住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按上述处理外,所欠房屋租金、物管费或造成房屋损害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在入住人员工资中全额扣除并上缴房屋管理单位。

四、积极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政策督导牵头等工作;县通达公司、县通瑞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商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协作,广泛宣传廉租住房和公租房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对审核申请人家庭情况、收入状况、租房情况等实行阳光操作,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地调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上报,做到真正保障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难、亟待解决住房的特困家庭,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对骗取廉租住房或公租房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且该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其他规定与该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

                                       2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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