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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259626/2022-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发布日期 ]
2022-10-21

忠住保发〔2022〕12号忠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取消王永明家庭住房保障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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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保202212

忠县住房保障中心

关于取消王永明家庭住房保障资格的通知

王永明租赁户:

经查,王永明(身份证号:5122**********2975)租赁户将高石坎223-13号公租房私下转租给他人租住。根据《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忠府办发〔2017119号)文件第三条三款规定:将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我中心决定取消王永明租赁户住房保障资格,收回该保障性住房,并予以公示。请你于20221025日前搬离腾空,否则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忠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21019

忠县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20221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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