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珍 :
经查,你转租所承租的郑公路54号附4栋6-7号房屋,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一)款“乙方在居住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租、出借所承租公共租赁租房”的约定,现决定解除与你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载入信用信息档案。
请你于2025年6月20日前腾退房屋,搬离自有物品,并缴清租金、水电气讯、物业费等。逾期未搬离的物品,我们将予以处置,费用由你承担。拒不返还房屋及设施设备、未结清租金等费用的,我们将依规依约予以处罚,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忠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