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日期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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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关于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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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年8月7日发布。
现咨询此公告是否过期?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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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 |
来信人:
您好,就您咨询的关于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县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忠县税务局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尚未过期,从发布之日起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其他疑问,请与忠县税务局进一步沟通。
联系电话:023-5475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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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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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日期 |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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