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忠县城市管理局对《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县司法局提出了5条修改意见,采纳4条。再次修改后于2022年4月12日—5月12日通过忠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2年5月12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第二条和第六条内容“应经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户且该部分用户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统一修改为“应经二次供水用户专有面积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2 |
第六条第三项“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用户自筹的部分改造资金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改为“委托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用户自筹的部分改造资金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3 |
原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废止的文件应当写全称。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忠府办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4 |
建议删除原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5 |
第七条及第八条建议由县发改委提供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新规定,建议县发改委提供相关政策,根据合法有效的政策进行修改。 |
未采纳 |
经咨询县发改委,第7条、第8条关于改造费用及运行维护费用的相关内容,都是按照政策程序进行核定,故暂不修改。 |
忠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