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忠县城市管理局对《忠县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县司法局提出了5条修改意见,采纳5条。再次修改后于2022年6月28日—7月4日通过忠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2年7月4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第六条“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指电力附加费)全额用于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不符合附加费使用规定。建议修改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指电力附加费)统筹支持城市夜景灯饰建设。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2 |
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长江囤船、餐饮娱乐船、游船”及第十一条第三项“港口、码头、车站、长江囤船、餐饮、娱乐船、游船及其它经营性设施设置的”,其中,关于“长江及码头餐饮娱乐船”的内容不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83号)要求。目前,长江干流沿线9省(市)组织对已认定拆除取缔的356个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开展清理整治,重庆市已取缔多家码头餐饮场所及长江餐饮娱乐船。建议修改或删除“长江及码头餐饮娱乐船”的内容。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3 |
第八条第二款“城区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2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擅自缩小面积规定不符合《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规定,涉嫌无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4 |
第二十三条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建议删除。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5 |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废止的文件应当写全称。建议修改为: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73号)同时废止。 |
采纳 |
经研究,建议合理。 |
忠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