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民政局
公开征求《忠县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依据相关政策,我局起草了《忠县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通过座谈会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意见,再次修改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至我局,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交流,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和建言内容严格保密。
征求意见建议起止时间:2022年9月23日-2022年9月29日。
1.电子邮箱:672860046@qq.com
2.邮递信件:忠县忠州街道新华路2号忠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联系人及电话:张正龙,023-54454159。
附件:忠县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忠县民政局
2022年9月22日
忠县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工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综合素养较强、职业水平较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夯实我县城市社区基层治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基础,依据《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组发〔2022〕2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规范选聘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由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联合成立忠县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选聘工作的牵头、联系和协调,以及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对城市社区工作者负责日常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第二章 选聘范围
第四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主要从本县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选聘,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地区选聘。
第五条 除城市社区“两委”成员和网格员外,对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等专职干部的选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区网格员的选聘,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网格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选聘范围。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七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三)热爱基层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在4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岁以下;
(六)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有2年村(社区)专职干部工作经历人员、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和复员退伍军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街道根据城市社区工作者配备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选聘需求,报选聘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制定年度选聘计划。选聘需求应包括拟选聘城市社区基本情况、社区工作者队伍职数情况、拟选聘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年度选聘计划应包括设置职数、在职职数、空缺职数、拟选聘人员数量、候选库人员数量和拟选聘条件、面向地区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工作根据年度选聘计划,按照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考试、联合审查、入职体检、选聘公示、人员聘用、登记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选聘计划,按照未被聘用人员的综合成绩排名,选取一定数量人员进入城市社区工作者候选库,有效期一年。候选库有效期内,城市社区工作者出现缺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提出申请,报选聘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联合审查、入职体检、选聘公示、人员聘用、登记备案等程序进行聘用。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选聘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对出现的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街道、社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选聘工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暂缓其选聘工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选聘的;
(二)人员录用后,拒不接收的或不予签订聘用合同的;
(三)对新录用人员信息未及时录入登记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忠县城市社区工作者选聘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