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忠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包括哪些?
答: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2.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4.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5.禁止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三)发现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如何反馈?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实施哪些行为需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1.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2.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3.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
4.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
5.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6.其他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