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一、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点是什么?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第2、3季度(按季预缴)或6、9月份(按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或当年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02.享受主体
二、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主体是什么?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03.享受条件
三、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04.政策依据
四、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