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成立时,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