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互动交流>政策问答>民政局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需要哪些材料?

日期:2023-08-17
字号:
分享:

 ()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出具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婚的,还需出具离婚证、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与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一致的证明材料。具有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除按第()条要求提交的证件外,还应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渝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役军人一方需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提交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部队驻地不在本市,且非现役军人一方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1.选择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在渝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非现役军人一方除第()条要求提交证件外,还应提交其在渝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选择在现役军人入伍前在渝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役军人一方还应出具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当事人除提交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上述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必须齐全、整洁、有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