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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需要哪些材料?
日期: 2023-08-17
来源:忠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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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出具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
;
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婚的,还需出具离婚证、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与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一致的证明材料。具有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
二
)
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除按第
(
一
)
条要求提交的证件外,还应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渝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
三
)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役军人一方需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
提交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部队驻地不在本市,且非现役军人一方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
1.
选择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在渝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非现役军人一方除第
(
一
)
条要求提交证件外,还应提交其在渝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
选择在现役军人入伍前在渝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役军人一方还应出具户口簿
;
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当事人除提交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上述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必须齐全、整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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