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配偶 。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
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