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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日期: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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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配偶 。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连续3年以上(3)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

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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