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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工伤,工伤后如何评定伤残等级?

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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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坐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前面(1)(2)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就医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②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到所住医院的工伤办或医保办进行登记。

③参保单位长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工作的,可选择工作地一至二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职工就医医院,并参照以上就医程序执行。

④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者,先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

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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