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从事爆破、打井、 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
(二)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
(三)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围垦造地、修建池塘;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设备;
(六)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
(七)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拦渠堵水以及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八)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