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逐级走访办法规定,对以下六类情况将不予受理:(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4)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6)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同时,规定对三类情况不再受理:即(1)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2)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3)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但是,您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的、合适的途径解决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