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互动交流>政策问答>应急管理局

不是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安全培训和持证吗?

日期:2021-12-28
字号:
分享: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3 号令)要求:四类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他们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安全资格证》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或煤监局颁发,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2)非高危行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由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本行业的区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培训。其中: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非高危行业的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