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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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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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