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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从何时开始承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物业服务费?

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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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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