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按照县府忠府发〔2024〕14号文件规定,《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于2024年8月22日印发施行。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忠府办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2、按照房屋征收政策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何种补偿方式?
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3、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并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程序是什么?
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5.确定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有何规定?
主要体现在本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第十四条 收到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申请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其中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人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将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