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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39732560/2020-00012
[ 发文字号 ]
白石委发〔2019〕4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忠县白石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忠县白石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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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二、工程建设项目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镇党委、政府其余领导及镇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财政办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集体研究决策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方案,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及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成立工程项目实施小组。实施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工程建设项目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承办项目的站、所、办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为成员。实施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协调,抓好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组织项目验收,搞好资料收集整理、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成立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镇纪委书记任组长,项目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纪委副书记、财政办主任为成员。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会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必须实施两次以上现场监督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开展项目资金拨付监督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实施小组在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会商监督小组提出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集体审批确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比选发包工作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

1、范围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包括使用国有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和自筹资金项目。

(2)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包括部分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部分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社会投资类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涉及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五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民营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非必需招标工程项目发包事项

1、县发展改革委集中发包

(1)发包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400万元范围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00万元范围的项目。

(2)发包方式

一是随机抽选制。属于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业主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相关资质要求在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随机抽取3家企业,然后再从3家企业之中择优选择1家企业作为工程项目承包商。

二是自主选择制。发包范围内工程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或技术、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业主单位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在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自主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企业。

(3)发包时间

实行随机抽选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每月15日或25日前将项目发包信息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县发展改革委于每月15日和25日(非工作日顺延)分两次集中组织发包。

(4)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流程

工程发包信息备案—现场发包—发出发包工程通知书—签订合同—合同备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 —发包信息公示(业主负责)。

2、镇政府比选发包

(1)发包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承包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2)发包方式

发布比选公告,公开比选确定施工企业。具体操作办法:

①发布公开比选发包公告

②组建评标小组

组长:镇长;

成员:人大主席、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项目分管领导、财政办主任、项目所在村(社区)书记和主任。

评标工作人员:项目部门和党政办各一人。

③确定预算价下浮比例

由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项目分管领导在评标会前10分钟,以无记名方式提出下浮点子求平均值作为下浮比例或者项目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方案共同商定,然后将计算出的下浮价格现场密封。下浮价格作为中标企业确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④确定标底

根据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企业所提供报价的平均值加下浮价格的平均数为标底,即:标底=(报价平均值+下浮价格)/2。

⑤中标企业、合同价确定

投标企业报价最接近标底的为中标企业,同时将下浮价格作为合同价。

(3)评标议程

①评标主持人(镇政府镇长)讲解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

②由评标小组成员负责审验资质和相关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当场宣布作为废标处理。

③工作人员宣读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报价。

④主持人公布预算价,投标报价超过预算价或低于预算价10%的按废标处理。

⑤主持人当场启封项目下浮价格并公布。

⑥工作人员计算有效投标企业报价平均值并公布。

⑦工作人员计算标底并公布。

⑧工作人员将标底与企业报价进行比较并公布。

⑨主持人宣布比选发包结果。投标企业报价最接近标底(就低不就高)的为中标企业。

⑩会后统一制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一)严禁项目建设单位转包、分包工程。

(二)实施小组应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县发展改革委审概、财政评审中心预算评审,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实施方案,与相关工程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完成审计(中介)结算,并收集完善项目建设所有资料,并将项目的所有资料立卷归档移交镇党政办统一管理。

(三)实施小组监管好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等工作。

(四)按规定应聘请监理部门的必须聘请工程监理,工程监理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好监理工作。

(五)监督小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及实施小组等开展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六)施工过程中的增减工程,由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向工程项目实施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小组应进行现场核实并集体研究审核确定。工程增减应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

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实施小组应及时收集整理竣工资料,会商监督小组,从镇项目验收人员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报告应设有实施小组、监督小组签字栏并由相关人员把关签字。项目验收小组对不合格工程应下达整改意见书,由实施小组督促整改合格后再次组织验收。

(二)工程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4、工程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七、资金管理与工程款拨付

(一)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在镇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二)签订合同前,应按照合同价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项目建设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总价款5-10%。

(四)合同应约定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目完工至验收通过前,不得拨付超过总价款80%的工程款。工程造价以最终验收审计(中介)结算为准。

(五)工程完工后,需经项目监督小组验收合格,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

八、坚持二公开及听证制度

(一)坚持“二公开”制度

1.对项目实施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和地点;(2)投资额度和建设规模;(3)资金来源及组成;(4)工期;(5)招投标信息和方式;(6)施工队伍;(7)甲方现场代表;(8)工程实施进度;(9)工程质量等。

2.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1)工程预算情况;(2)工程中标价;(3)增减工程量及价款;(4)工程审计(中介)结算情况。

(二)坚持听证制度。对公益性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等的资金来源、工程建设规模、社会效益等要组织进行听证,优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九、村(居)委实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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