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石镇场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石府发〔2024〕14号

 

在镇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场镇秩序,营造有序、安全、和谐、美丽的场镇人居环境。现将《白石镇场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石镇场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白石镇域内场镇管理,全面提升场镇形象,提高群众居住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石场、巴营场、黄家场、万板场和两河场五个场镇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入场镇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场镇上划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场内整齐规范停放,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

第四条 客车应在指定点上下客,即停即走。

第五条 货车待运或上下货时,应规范停车并安放警示标志,上下货后及时驶离。

第六条 临街商场、门店等经营性场所,应在店铺内经营,禁止在店外(门窗外墙为界)设置摊位摆卖、经营。流动摊点应统一进入农贸市场内或指定地点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场镇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第七条 在镇各单位、沿街居民、临街商户负责门前卫生、秩序、绿化“三包”,禁止在场镇道路上和公共场地上随意堆放杂物、晾晒物品,禁止在树木、护栏、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网线、飞线充电,禁止破坏公共设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公示栏中张贴,禁止在树木和(构)建筑物、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九条 场镇(构)建筑物必须先审批后建设,并符合场镇容貌,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设置围挡并及时清运,禁止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镇容的物品,禁止在场镇擅自搭建雨棚、货棚。

第十条 在镇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场镇环境卫生,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垃圾收集桶里,禁止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上,禁止在场镇上焚烧树叶、垃圾,禁止在住宅楼饲养鸡、鸭、羊、猪等畜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忠县白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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