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病政策
(一)特病病种
1.慢性病19种: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2.重大疾病13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肺、肝脏、心脏瓣膜、肾脏、造血干细胞)、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白血病、地中海贫血(中、重型)、儿童白血病、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0—18岁含18岁患儿、阿尔茨海默病。
(二)申办资料
1.近2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病历(高血压、糖尿病应具备3次以上门诊就诊及用药记录)、疾病诊断书(加盖医院鲜章)、相关疾病检查资料原件;
2.本人近期2张1英寸免冠相片;
3.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白石中心卫生院统一到县医保局代办)
(三)办理地点
1.县人民医院。除精神病类、艾滋病外,负责受理其余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规定的特病病种、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申报、鉴定。
2.县中医院。除精神病类、艾滋病、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及再生障碍性贫血外,负责受理其余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规定的特病病种、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申报、鉴定。
3.三峡民康医院。负责受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的申报、鉴定,鉴定合格后,负责制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4.县疾控中心。负责受理艾滋病的申报、鉴定,负责制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5.县外鉴定医院。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大坪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原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中医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限结核病);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病类)。
6.县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复审在指定的县外特病鉴定医院资格鉴定合格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三峡民康医院(职工医保)鉴定合格的人员,并制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四)办理时限
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鉴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县医保事务中心复审、制卡时限5个工作日内,领证方式可由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到县医保事务中心直接领取,也可分发到自愿选择的县内居住地就近的医院领取;县疾控中心和三峡民康医院(限居民医保)受理的,鉴定及制发卡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结;在指定的县外特病鉴定医院资格鉴定合格后,到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复审和制发卡,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结。
(五)定点医院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参加职工医保患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类疾病,参加居民医保患有特病中的重大疾病可选择2所医院,其中1所三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
其他特殊疾病门诊参保人员选择不超过2所医院,其中二级和一级医院各1所,特殊情况可换1所三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对患有3个以上病种的,可选择3所定点医院,其中1所三级医院。
(六)费用报销
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二、“两病”待遇政策
“两病”的概念。“两病”是指高血压、糖尿病2种疾病。高血压的门诊待遇保障可分两种情况:一是按照特病流程办理,在二级及以上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鉴定合格的制发特病证,享受特病政策待遇1000元/人·年;二是不符合特病办理条件的,可凭乡镇(街道)卫生院提供的病史资料,申请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享受“两病”待遇保障500元/人·年。按照文件规定,糖尿病目前只能按照特病流程办理,在二级及以上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鉴定合格的制发特病证,享受特病政策待遇。
(二)申办资料及办理流程。可提供县内基层公立医院住院病历(加盖医院鲜章)或三次以上就诊及用药记录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加盖医院鲜章)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或委托基层公立医院向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申报,患者不需再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鉴定,由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流程复核备案。
(三)“两病”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年报销限额为500元/年、病种、人。
(四)经办服务管理。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让群众少跑路,按照渝医保发〔2019〕71号文件要求,对符合“两病”标准的,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人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不办理“两病”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就医结算。
特病门诊政策咨询电话,居民医保:54450260,职工医保:54245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