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一组等十三个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忠规资文〔2019〕17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报来的《复兴镇水坪社区一组等十三个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按此实施。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及时按程序启动相关工作。
附件:复兴镇水坪社区一组等十三个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忠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复兴镇水坪社区一组等十三个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和面积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7〕1634号)批准,本次征收复兴镇水坪社区1组集体土地2.1664公顷(其中农用地1.6442公顷、建设用地0.3240公顷、未利用地0.1982公顷);东溪镇钟溪村5组集体土地2.1082公顷(其中农用地1.9969公顷、建设用地0.1113公顷)、6组集体土地2.9018公顷(其中农用地2.8528公顷、建设用地0.0490公顷),翠屏村6组集体土地2.6477公顷(其中农用地2.5008公顷、建设用地0.1469公顷),兴旺村2组集体土地1.4637公顷(其中农用地1.0801公顷、建设用地0.3836公顷)、3组集体土地0.52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509公顷、建设用地0.1734公顷)、7组集体土地5.3842公顷(其中农用地4.9984公顷、建设用地0.3858公顷)、8组集体土地1.3173公顷(其中农用地1.3173公顷),双新村1组集体土地2.8857公顷(其中农用地2.3950公顷、建设用地0.4907公顷)、2组集体土地2.5371公顷(其中农用地2.5371公顷)、3组集体土地4.7426公顷(其中农用地4.4411公顷、建设用地0.3015公顷)、5组集体土地3.1290公顷(其中农用地2.9805公顷、建设用地0.1485公顷)、6组集体土地1.6897公顷(其中农用地1.6829公顷、建设用地0.0068公顷),共计33.4977公顷。各组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土地补偿
以原建制组为准,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000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代为划拨到县人力社保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人员安置
(一)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人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人。
(二)人员安置数量确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征地人员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三)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办法
1.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下列人员按规定予以征地人员安置: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征地情况,讨论拟定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分别报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依法审批。经审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地人员安置协议,确定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四)人员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人员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人力社保局,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为人员安置对象时是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在城镇规划区外,房屋被拆迁未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原农业人员。
2.房屋未被拆迁的。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原非农业人员,但在他处确无住房的除外。
(二)住房安置原则
1.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2.夫妻户籍或房产分离、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户籍或房产分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
3.住房安置对象的已婚子女户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他处确无住房且与父母一起长期居住,可视为自然分户,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安置方式。
4.村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生产用房和加工用房不作还房安置和奖励面积。
(三)住房安置方式
本次住房安置方式有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房和安居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房和安居房)。
(1)安置房。
①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安置面积按30平方米/人计算,每户限购一套,优惠购买价格为600元/平方米。
②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购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原户主合并安置,优惠购买价格为605元/平方米。
③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原非农业人员的,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原非农业人员每人可申请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原户主合并安置,优惠购买价格为605元/平方米。
④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原非农业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每人可申请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优惠购买价格为605元/平方米。
⑤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及以内的部分按605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购买安置房后剩余优惠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补差给被拆迁户。
(2)安居房。
①在征地范围内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总面积(不含生产用房、加工用房和简易建筑物)减去该户(自然分户合并计算)已订购安置房总面积(含购买安置房后剩余优惠面积)剩余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一套最接近面积的安居房。以此类推,购房后剩余面积为30平方米及以下的,不再选购安居房,不再补偿。
申请购买第一套安居房的价格为:剩余面积部分,按94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出剩余面积部分按131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套数的安居房按131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②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户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已婚且无合法房屋拆迁的。以户为单位,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30平方米/人、他处确无住房的原非农业人员按15平方米/人的标准申请一套最接近面积的安居房。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价格为:规定面积部分,按94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部分,按131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2.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价格:23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价格2300元/平方米×应安置面积。
(3)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应安置面积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三)住房安置地点、面积和选房顺序
1.住房安置地点:(1)忠县水坪社区安置点(原重庆沙浪嘎服装有限公司用地范围)用于安置复兴镇水坪社区1组和东溪镇钟溪村6组(烟堡滩)的拆迁户;(2)三峡港湾安置点(钟溪村新学校旁边)用于安置东溪镇钟溪村、翠屏村的拆迁户;(3)兴旺村安置点(城黔路K440+600米右侧)用于安置东溪镇兴旺村、双新村的拆迁户。
2.房屋面积:安置房和安居房的建设或采购由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房屋面积初定为约70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115平方米四类标准,实际面积以房测报告为准。住房安置协议签订面积与房测报告面积不一致的,只按住房安置协议中约定价格进行价值互补,不再进行安置面积互补。
3.选房顺序:以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作为选房先后顺序,分别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还迁房的分配。
(四)水、电、天然气等设施的搬迁及拆除
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设施的搬迁及拆除,由被拆迁户自行申请相关部门迁移及拆除,房屋建成后分别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联系相关部门按原户头数恢复其功能,不能恢复功能的由被拆迁户提供有效依据适当补偿。
(五)安置结算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在交付还迁房时结算;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十个工作日结算。
五、建(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忠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支付给所有权人。
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被拆迁户,不享受住房安置,其合法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忠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简易除外)。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附着物(零星树木)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林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4200元/亩。
(三)果园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忠府发〔2013〕37号文件执行。
(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用地建房手续的房屋的补偿,只进行残值补偿(按忠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执行),不作其他安置补偿。
(五)坟墓搬迁:由坟主自行搬迁到规划区以外的,单坟1000元/座,双坟1500元/座补偿;分别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到县公墓指定地点的,不再补偿;生茔就地平毁不予补偿。
(六)青苗、附着物(零星树木)等补偿费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别划拨到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再分别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分别划拨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示并组织分配。
六、拆迁补助、奖励及房屋拆除
(一)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费标准和时间
1.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800元/户计发。选择货币安置户计发一次;其他须提前过渡的计发两次。
2.搬迁过渡费:以住房安置协议安置人数为准,发放搬迁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每户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3.搬迁过渡费起止时间:从签订住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通知统一交房之月止。从签订住房安置协议之日起超过36个月未交房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上浮100%支付搬迁过渡费。
(二)奖励
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棚)为基准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超期不给奖励。20天以内的以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21-25天内以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26-30天内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
(三)房屋拆除安全及扬尘控制
为确保拆迁安全,分别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单位统一组织机械拆除。禁止被拆迁户和他人擅自拆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扬尘控制,分别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9年12月10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八、工作要求
本方案分别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和东溪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指导。
在实施被征地工作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的行为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东溪镇人民政府,复兴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