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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50471T/2020-00011
[ 发文字号 ]
官坝府发〔2020〕1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忠县官坝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官坝镇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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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镇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征收,保证我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和《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县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忠发改发201565号)文件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镇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对象

    (一)农村:在居住地常住1个月以上(含租房户)的家庭户。

    (二)场镇:常住1个月以上的场镇居民家庭户,常住户籍居民家庭户。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

    (四)农村居民家庭户一年既在场镇又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按时间分段计算。

    二、征收标准

    (一)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1.农村居民户每户每年20.00元。

    2.场镇居民户:每户每月8.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00元。

    4.学校、医院由政府按人数和垃圾量核定。

    5.商业用房:商业门店每间每月15.00元,餐饮门店每间每月20.00元,住房加门店每间每月18.00元。

    6.流动摊位:每个每年50.00元或每场次3.00元。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

    1.场镇居民户:生活用水每吨1.00元。

    2.商业门店、工商企业:经营用水每吨1.30元。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活用水每吨1.00元。

    三、征收方式

    (一)农村居民户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污水处置费)由各村(社区)征收。

    (二)场镇居民的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由泽润公司代收。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置费由镇财政办收取,污水处理费由泽润公司代收。

    (四)商业门店、流动摊贩和其他商业用户的垃圾处置费由所在村(居委)征收。

    (五)场镇居民一表多户,除泽润公司代收的户头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村(社区)征收。

    四、征收时间

    农村居民户:全年征收,每年1210日前完成征收任务。

    场镇居民户:由泽润公司代收的,按月征收,由村(居)委收取的,每年1130日前收清。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1031日前交镇财政办。

    流动摊贩和商业门店及商业用房:全年征收或按月收缴,也可一次性缴纳。最迟不得超过每年1231日。

    五、优惠政策:

    农村居民家庭:每年在630日前一次性缴纳的,每户征收15.00元。

    商业门店和其他商业用房业主:每年630日前一次性缴纳的按10个月计算收缴。

    

                                                         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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