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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3962100K/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善广府发〔2021〕6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善广乡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忠县善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善广乡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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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在乡单位:

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是巩固戒毒成果、减少毒品危害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改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由于长期吸毒,绝大多数戒毒康复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缺乏一技之长,难以就业和再就业,有的重新吸毒,有的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工作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现印发《善广乡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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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广乡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实施办法

  1. 进一步推进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关怀救助的原则,实行集中就业安置为主与分散就业安置相结合。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3. 扶持内容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采取税收减免、产业扶持、信贷扶持、行政规费减免、产品销售优先采购等优惠政策。

  4. 各村社区因地制宜,立足村(社区)、依托企业,多渠道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5. 善广乡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

  6. 社保所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派出所、司法所应当指导和监督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法治宣传。

社事办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实施社会救助,促进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

卫生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工商、税务部门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加强指导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

  1.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2. 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 社保所、社事办在新增公益性岗位时,可安排适当的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4. 社保所、民政、公安、司法、卫生院、工商、税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意见。

  5.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订立并遵守劳动合同,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6. 禁毒办公室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7.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资金等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社保所、财政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当全额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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