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桂府发﹝2023﹞64号
双桂镇人民政府
关于忠县赶场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药枳柑烘干晾晒初加工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
忠县赶场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原则同意对你申报的忠县赶场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药枳柑烘干晾晒初加工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备案,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现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忠县赶场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药枳柑烘干晾晒初加工场项目使用忠县双桂镇石桥村一组集体土地0.1公顷进行设施农业建设。
具体分类面积如下:生产设施用地0公顷(库房0公顷),辅助设施用地0.1公顷(设备、原料集散场所用地0.1公顷,管理用房设施用地、环保设施用地和场内道路0公顷)。
二、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建设方案和相关用地规定,该项目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均为一层构(建)筑且整体构(建)筑不得高于6米。设施农用地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规定。
三、你单位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内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约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使用该宗土地,同时须按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土地复垦费用,到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禁止将依法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用途;禁止随意改变依法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禁止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将设施农用地的设施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禁止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将管理用房建成成套住宅;禁止造成土地荒芜。否则,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五、根据设施农业有关文件规定,你单位须接受双桂镇人民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流转、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接受县农业农村委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接受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用地合法利用的日常监管。
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项目业主变更、农业经营行为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转让合同到期、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等情形,该备案通知文件自动废止。
忠县双桂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