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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51626P/2021-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忠县双桂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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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用于认定本县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已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我县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工资性收入应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除比例为我县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我县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计算。

1.农村有承包地且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收入,按我县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的60%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60%×劳动力系数。

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人员,视其劳动力强弱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详见附件1《忠县农村低保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具体为:

(1)年龄在16—60周岁以内的男性、16—55周岁以内的女性:无重病、慢性病或残疾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1;第一、二级聋哑和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劳动力系数为0.5;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3;

(2)年龄在61—65周岁以内男性、55—60周岁以内女性:无重病、慢性病或残疾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5;第一、二级聋哑和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劳动力系数为0.3;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1。

(3)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一、二级的重残人员(不含聋哑残疾)、精神和智力三或者四级残疾人员以及重病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

(4)对特殊的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实行扣减,具体办法为:有2名以上(含2名)普残人员家庭或慢性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总系数扣减0.3;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有学龄前儿童的单亲家庭或50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家庭劳动力总系数扣减0.5;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或有1名重病、重残人员且有1名学龄前儿童的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2.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

非农业生产人员,视其劳动力强弱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详见附件2《忠县非农业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具体为:

(1)年龄在16—60周岁以内的男性、16—55周岁以内的女性,无重病、慢性病或残疾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1;第一、二级聋哑和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劳动力系数为0.5;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3;

(2)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一、二级的重残人员(不含聋哑残疾);精神和智力三或者四级残疾人员、重病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

(3)对特殊的城市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实行扣减,具体办法为:有2名以上(含2名)普残人员家庭或慢性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总系数扣减0.3;有1名需要照顾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学龄前儿童的单亲家庭或50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家庭劳动力总系数扣减0.5;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或有1名重病、重残人员且有1名学龄前儿童的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当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按0系数计算。

3.重病人员的界定。凭二级以上医院或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焦虑症等。

4.慢性病人员的界定。凭忠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县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抚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抚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抚养费:

1.属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扣除以下费用:经忠县社会保险局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且能提供有效支付证明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费用。因城建、危旧房改造、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计完为止。

第十条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六)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

第十三条  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五)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六)家庭人均月水电燃料费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以上的。

(七)家庭人均月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5%以上的。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九)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十)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两处以上房产的。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抚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二)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的;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公益性活动的。

(十四)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为财政拨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十五)户口虽在当地行政辖区内,但申请对象外出三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忠府办发〔2015〕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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