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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改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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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忠   县  公  安  局

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户改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

公   告


广大(意向)户改退地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即将对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以下简称“户改退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将不再执行,停止执行的具体时间届时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节点为准。为在参保政策调整前最大限度满足广大(意向)户改退地人员的参保需求,现将户改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原已转户退地未参保的户改退地人员

201081日以后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已经获得“户改退地补偿”,目前未参保的16周岁以上(以原出具的《户改退出宅基地补偿证明》时间为准)的户改退地人员。

(二)已领取地票价款的已转户未退地人员及有参保意愿的复垦农户

截至目前,宅基地已经复垦并领取地票价款,符合户改退地审批全部前置条件且有参保意愿的复垦农户及已转户未退地人员201081日以后已转户未退地人员)

(三)宅基地房屋已经全部拆除复垦尚未领取地票价款的已转户未退地人员及有参保意愿的复垦农户

宅基地房屋已经全部拆除复垦,但在参保政策调整前尚未领取地票价款的符合户改退地审批相关前置条件(具体要求见后)的已转户未退地人员(201081日以后已转户未退地人员)及有参保意愿的复垦农户。

二、办理程序

按渝办发〔2010203号、渝人社发〔2010182号、渝人社发〔2017122号、忠府办发〔201463号文件规定,现阶段户改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整户进城落户

凡符合退地审批前置条件(具体条件见后)的意向户改退地人员,须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整户进城落户。

(二)退出宅基地审批

转户居民获得宅基地复垦地票价款后,向拟退出宅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出宅基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人民政府依次初审、审核、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户改退出宅基地补偿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转户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忠县国土整治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三)申请参保缴费

户改退地人员持“证明”、“协议”向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请参加户改退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退地审批前置条件

转户居民申请退出宅基地必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前置条件:

(一)必须在201081日后整户进城落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执行时间为201081日。因此,申请户改退出宅基地人员必须在201081日后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20175月之后申请户改退出宅基地,不再提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但须提供整户进城落户前、后的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进城落户的证明,证实已按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成户”进城落户。201081日之前转为城镇居民的,不享受户改退出宅基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经领取地票价款(原户改退地补偿款)或其房屋已经拆除复垦

2012331日之前转户并申请退出宅基地的,必须是已经领取建(构)筑物结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简称“户改退地补偿款”)。2012331日之后转户并申请退出宅基地的,必须是目前其宅基地已经复垦并已经领取地票价款,或房屋已经全部拆除复垦具备获得地票价款的资格。

(三)户改退出宅基地复垦后,其名下再无农村宅基地

户改退地人员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实地调查、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查阅农村宅基地登记系统或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证明户改退地人员名下再无农村宅基地。若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经查其名下仍有其他农村宅基地的(包括尚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则不符合办理户改退出宅基地的条件。

(四)户改退地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户改退地人员本人或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主要由《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补偿安置协议》(不含货币安置)、《住房租赁合同》来佐证。其中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合同》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同时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仅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时限

(一)“公告通知”时限

须在2021515日前完成参保政策调整及“户改退地”申请审批资格条件等内容的公示公告及通知到户工作。

(二)“补办《证明》及参保缴费”办理时限

原已转户并领取宅基地补偿款的户改退地人员,须在2021531日前完成《证明》补办及参保缴费工作。

(三)“已经领地票价款办理《证明》及参保缴费”办理时限

已经领取地票价款、符合户改退地审批其他前置条件且有参保意愿的复垦农户,须在2021610日前完成《证明》办理及参保缴费工作。

(四)“适度放宽‘已经领取地票价款或原户改退地补偿款’条件,先行出具《证明》及参保缴费”办理时限

201081日以来成户转为城镇居民但并未退出宅基地、正在实施的复垦项目及正在前期测绘申请备案复垦项目中,符合户改退地审批其他条件的已转户未退地人员及有参保意愿的复垦农户,须在2021620日前完成《证明》办理及参保缴费工作。

(五)以上所有类别的转户退地人员在完成审批取得“证明”和“协议”后,应在2021620日前完成养老保险的申报及缴费,逾期不再办理。凡未在限期内申报并缴费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其他事宜

不同受理对象的具体办理意见及要求,请(意向)户改退地人员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管办、社会保障服务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忠县公安局     忠县人力社保局


                     2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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