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府拟征公〔2021〕6号
忠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忠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建设忠县至石宝沿江旅游公路二期工程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及现状
拟征收涂井乡友谊村1组等7个组集体土地13.2111公顷,其中:农用地13.0544公顷,建设用地0.1567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二、土地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忠县至石宝沿江旅游公路二期工程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方式,以忠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本次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为准。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土地现状调查相关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涂井乡政府将依法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承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以忠县土地征收中心和涂井乡政府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表
2.涂井乡友谊村五组等七个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
忠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联系人:严华成,联系电话:54235114)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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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类型 镇 村 组 |
土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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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小计 |
住宅 用地 |
小计 |
其他 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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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井乡友谊村1组 |
4.7478 |
4.6024 |
0.0889 |
1.2871 |
3.0403 |
0.1317 |
0.0371 |
0.0173 |
0.1454 |
0.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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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井乡友谊村2组 |
2.7533 |
2.7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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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3 |
1.2631 |
0.0227 |
0.0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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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
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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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井乡友谊村4组 |
2.5707 |
2.5599 |
0.1388 |
1.1912 |
1.0881 |
0.0829 |
0.0317 |
0.0272 |
0.0108 |
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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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井乡友谊村5组 |
0.1057 |
0.1057 |
0.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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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8 |
0.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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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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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井乡友谊村7组 |
2.1439 |
2.1439 |
0.4537 |
0.2531 |
1.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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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 |
0.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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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井乡友谊村9组 |
0.4811 |
0.4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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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8 |
0.4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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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井乡友谊村10组 |
0.4086 |
0.4086 |
0.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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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
0.005 |
0.0029 |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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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3.2111 |
13.0544 |
0.762 |
4.1725 |
7.6001 |
0.2470 |
0.1262 |
0.1466 |
0.1567 |
0.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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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涂井乡友谊村五组等七个组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地类和面积
本次拟征收涂井乡友谊村5组等7个组集体土地13.2111公顷,其中:农用地13.0544公顷、建设用地0.1567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二、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4500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代为划拨到县人力社保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人员安置
(一)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人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人。
(二)人员安置数量确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征地人员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三)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办法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的下列人员,按规定进行征地人员安置: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涂井乡政府和友谊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征地情况和有关规定,讨论拟定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送公安机关户籍信息审核后,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依法审批。
(四)人员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人员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人力社保局,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书),且按照本方案规定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
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2.已在征地中进行住房安置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原城镇人员(他处确无住房的除外)。
(二)住房安置原则
1.征地拆迁住房以户为单位,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统一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3.夫妻户籍或房产分离、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户籍或房产分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
4.村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生产用房和加工用房不作还房安置和奖励面积。
(三)住房安置方式
本次住房安置实行宅基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1.宅基地自建安置。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申请资格和条件。实行宅基地自建安置后,由其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
其被拆迁房屋内水、电、天然气等附属设施的搬迁及拆除,由被拆迁户自行申请相关部门迁移及拆除,房屋建成后由涂井乡政府联系相关部门按原户头数恢复其功能,不能恢复功能的由被拆迁户提供有效依据适当补偿。
2.货币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符合征地人员安置条件。货币安置后,由其自行购房安置,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1)货币安置价格:2000元/平方米。
(2)安置面积: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建筑面积按30平方米/人计算,该户其他符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按15平方米/人计算。
(3)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乘以该户确定的应安置面积。
(四)安置结算
在协议签订和房屋拆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
五、建(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一)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被拆迁合法房屋按忠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其被拆迁合法房屋按忠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50%补偿。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被拆迁户,不享受住房安置,其合法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忠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简易除外)。
(二)房屋附属装饰装潢及其他地上构筑物补偿,按忠府发〔2013〕37号文件等规定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附着物(零星树木)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林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4200元/亩。
(四)果园补偿费按批准征收的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忠府发〔2013〕37号等文件执行。
(五)坟墓搬迁:由坟主自行搬迁到规划区以外的,单坟1000元/座,双坟1500元/座补偿;由涂井乡政府组织搬迁到公墓或指定地点的,不再补偿;生茔就地平毁不予补偿。
(六)青苗、附着物(零星树木)等补偿费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别划拨到涂井乡政府,再由涂井乡政府划拨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示并组织分配。
六、拆迁补助、奖励及房屋拆除
(一)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费标准和时间
1.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800元/户计发。选择货币安置户计发1次;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计发2次。
2.搬迁过渡费: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被拆迁户,以安置协议人数为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搬迁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每户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不予发放过渡费。
(二)奖励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房屋拆除安全及扬尘控制
为确保拆除安全,房屋由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组织机械拆除。禁止被拆迁户和他人擅自拆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扬尘控制,由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七、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后30天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八、工作要求
本方案由涂井乡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指导。
在实施被征地工作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的行为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分送:涂井乡政府,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信访办,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
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土地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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