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告公示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忠县国道G348汝溪至涂井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日期:2019-12-31
字号:
分享:

 

 

忠府土告〔201944

 

 

关于忠县国道G348汝溪至涂井段改建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忠县人民政府于20191224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忠县国道G348汝溪至涂井段改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忠县涂井乡长溪村五组郭天元、沙河村三组吉奥陶瓷厂和涂井道班、龙滩村十组秦孔和和谢天文等户的房屋(含构筑物和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五、签约期限: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确定为准。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一种方式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涂井乡人民政府建管办

(二)现场办公时间:9:00-18:00

 

附件:忠县国道G348汝溪至涂井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忠县人民政府

20191224

 

 

 

 

 

附件

 

忠县国道G348汝溪至涂井段改建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忠府办发〔201543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规模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

忠县涂井乡长溪村五组郭天元、沙河村三组吉奥陶瓷厂和涂井道班、龙滩村十组秦孔和和谢天文等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建构筑物),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规模

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759.45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42.32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7.13平方米。

征收总户数5户,其中住宅4户,非住宅1户。

(三)征收签约期限

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确定的期限为准。

二、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忠府办发〔201543号),国家和重庆市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

(二)遵循先搬迁后付清货币补偿款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遵循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对象、房屋合法性、产权户的认定

(一)补偿对象

忠县国道G348汝溪至涂井段改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和合法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或《公证书》以及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批准手续的记载为准。

住宅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为住宅的房屋或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手续为住宅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为非住宅的房屋或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手续为经营(或商业)的房屋。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房屋产权户的认定

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即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认定;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联建或集资建房的,以建房批准手续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认定产权户。

1.自然产权户的认定。自然产权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征收前已经单列户口;(2)户口在征收范围内且实际居住;(3)属实际分得的自然成套住宅。

2.继承产权户的认定。继承产权户必须在征收前,属法定继承取得的自然成套房屋和独立产权房屋;继承房屋不属自然成套住宅的,按多个继承人共同为一个产权户进行认定;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自然成套住房按一个产权户进行认定。

3.房屋买卖产权户的认定。房屋买卖产权户必须在征收前,已通过买卖交易取得了房屋产权且入户居住的。

4.不符合以上自然产权户、继承产权户、房屋买卖产权户条件的,不予确认单个产权户。

5.认定自然产权户、继承产权户、房屋买卖产权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当事人提供协议或合同,报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核实确认,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认定;未经核实、公告确认的不予认定。

五、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定方式确定了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含室内装饰装修部分和建构筑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六、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拟征收合法房屋类似房地产进行了预评估。

预评估时点:2019614日。

预评估结果:估价人员通过现场查勘,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所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的分析,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择科学的估价方法,经测算综合确定了拟征收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预评估时点的预评估单价如下表:

坐落

房屋用途

建成年代

结构

土地使用权类型

类似房地产价格(元/平方米)

忠县涂井乡

住宅

90年代

砖混

出让

2140

忠县涂井乡

住宅

90年代

砖混

划拨

2130

忠县涂井乡

住宅

90年代

砖木

划拨

2100

忠县涂井乡

工业

90年代

砖木

划拨

1650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为准。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的补偿安置

1.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因本项目系国道改扩建工程,无法集中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所以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一种安置方式。

2.补偿安置标准

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

(二)装饰物与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与附属物可拆除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实施单位按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补偿。

(三)被征收空地的补偿

对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无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征收实施单位按评估出的价格作为补偿依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住宅公摊系数补偿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非住宅不予补偿公摊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公摊面积或一栋住宅房屋有两个(含两个)及以上产权户而未记载公摊面积的,按10%的公摊系数计算;独栋住宅房屋、一个产权人独立使用且不与其他产权人分摊面积的住宅房屋,不计算公摊系数,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足补偿的公摊面积。

(五)被征收企业设施设备的补偿

征收补偿涉及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20%计算,最高不能超过30%;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净值进行补偿,其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拆除。

八、相关补助

(一)搬迁费(即搬家费)

住宅:1000/户;非住宅: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不足1000/户的按1000元的标准补齐。

(二)临时安置费(即住宅房屋过渡费)

被征收合法住宅产权户(含经认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和补足公摊系数的面积)8/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不足800/·月的,按800/·月计发。

2.按其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即非住宅房屋过渡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计发。

九、奖励标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房屋,无论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均不享受奖励。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房屋和私有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及相关权证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非住宅房屋不予奖励。

2.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40%的比例,依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二)对征收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签约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一、特别规定

在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5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有关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书以及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建设手续原件。

3.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销户发票。

4.水、电表安装或销户发票。

5.电话销户手续。

6.宽带网办理发票或销户发票。

7.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腾空交房—核实证件—签订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领取房屋补偿费。

十三、法律责任

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征收人补偿款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阻碍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为保证征收工作按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

(三)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程安全、扬尘控制由忠县畅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五)本方案由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