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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忠县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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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77号),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联合开展忠县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时间

2020123日起,至2020630日止。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08918:00时。

三、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业主申报: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文件,提供附件2所列申报材料清单中各项资料,报所属乡镇(街道)初审。

(二)乡镇(街道)统一上报:各乡镇(街道)汇总本辖区申报资料,填写《申报结果汇总表》(附件1),报忠县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三)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审核申报材料;县审计局对审核结果复核,并出具复核证明。

(四)复核结果公示:复核结果在忠县人民政府网首页公告公示栏目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五)汇总上报: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县联合工作组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县农业农村委

联系人:李燕   联系电话:54239261

邮箱:329109745@qq.com

地址:县农业农村委科教信息科(县农业农村委办公楼414室)。

(二)县财政局

联系人:钟正发   联系电话:54668319

附件:1. 申报结果汇总表

      2. 申报材料清单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忠县财政局

202083

附件1

××乡镇(街道)申报结果汇总表(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

乡镇街道(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销售额(万元)

主体负责人

手机号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申报结果汇总表(销售2000单及以上)

乡镇街道(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销售单数

快递费总额(元)

主体负责人

手机号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

1.电商销售平台上架产品链接及截图。

2.自有平台或者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

3.电商销售平台订单列表。

4.订单快递物流单据(原件或电子凭证截图)。(自有物流递送部分可不提供)

5.电商销售产品、包装、打包、发货、配送等相关佐证材料。

6.申报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交易额补助

1.电商销售期间内的财务结算表。

2.电商销售期间内电商平台财务待结算账户截图。

三、申报物流补助

1.与第三方快递公司的物流费用结算清单或发票。

2.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路线证明及配送费用说明。

3.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途中和现场佐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忠农发〔2020〕196号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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