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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2021年版)

日期: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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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
证件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应我市权力清单事项名称 备 注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乙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水利局


1.按照水利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告知承诺书。2.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仪器设备、认证参数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2 水利部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统一经营等方式实施许可。 1.出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现场监管要求。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河道采砂业主黑名单制度,采取限制惩戒措施。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 水利部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加强长江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统一经营等方式实施许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实现24小时视频监控。3.实行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4.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河道采砂业主黑名单制度,采取限制惩戒措施。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4 水利部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推进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管控目标、存量及准入条件,每半年公布存量情况和申请企业排序情况。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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