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坚持以绿色生态发展为导向,以提质增效为重点,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推动我县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3〕10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38号)、忠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忠财农〔2023〕25号)精神,现将2023年忠县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项目申报指南,按照“任务+绩效目标”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方案编制的指导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上报实施方案严格审核把关并签注意见,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内容相同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也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指南的相关内容宣传到辖区内农民合作社。
附件:2023年忠县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指南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忠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附件1
2023年忠县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建设,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提升农民合作社竞争力和服务社员,带动增收能力,在全县范围内起到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补助对象
依法设立1年以上(含1年)且正常经营、制度健全的农民合作社。
三、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四、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补助环节
项目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改造老旧设施设备,补齐农业设施生产短板,提升设施装备智能化水平,应用先进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设施农业生产质量、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二)补助标准
扶持7个以上农民合作社,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每个合作社补助2万~30万元。
最低补助2万元/个,非示范社最高补助10万元/个、县级示范社最高补助20万元/个、市级示范社最高补助25万元/个、国家级示范社最高补助30万元/个。
(三)补助方式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助。不与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中央补贴政策重复支持。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业主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业主自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1-1),在《项目申报意见表》(见附件1-1-表四)中签名并盖章后,将申报资料电子档、纸质件(一式六份)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街道)审核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业主的资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项目申报意见表》(见附件1-1-表四)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以正式文件向县农业农村委推荐。
(三)资料报送。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申报资料电子档、纸质件(一式六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委(407办公室)。逾期上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项目评审。县农业农村委从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同时进行现场评审和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资料评审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按照“现场评审得分×60%+资料评审得分×40%”计算最后得分,按最后得分高低为序确定实施项目业主。
六、项目下达与实施
经集中审定、公示等流程后,下达项目批复。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批复完成建设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七、报送资料
农民合作社申报该项目,应据实报送以下资料(前4项必须报送,后3项视情况报送):
1.项目实施方案;
2. 忠县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表;
3.营业执照证书;
4.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财务报表;
5.带动脱贫户增收的证明材料(需所在村签注意见盖章);
6.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批证明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部门证明材料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7.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等。
凡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八、注意事项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凡建设内容涉及环保或土地性质变更,已办理环保或土地手续的,应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合法的环保或土地手续;未办理环保或土地手续的,应在项目验收时提交合法的环保或土地手续,否则验收不合格。
联系地址: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3号附11号(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联系科室:县农业农村委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407室)
联系人:邬丽娜
联系电话:54230976
附件: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忠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忠县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