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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第三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知识十问十答

日期: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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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医疗机构对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 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 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 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 施,因此可以适用前述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3、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近期有人在网上宣传香油、大蒜等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由于疫情不能及时返回复工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5、在预防、控制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灾害用品各个环节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在防治疫情防控期间,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在治疗、隔离或者观察 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 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 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 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 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 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直辖市规定的方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 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020年1月25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时明确规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8、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2020年1月23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其 中明确规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重庆基 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 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 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 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 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9、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人群和企业的金融支持有哪些?

2020年1月26 H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 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10、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允许野生动物交易?

不允许。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 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明 确规定: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 源和传播途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忠县司法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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