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06号提案的复函
熊志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的建议》(第10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普及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知识,明确职责和义务”的建议。我委非常注重加强物业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企业利用小区LED、APP、广播、板报、公示栏等宣传阵地,以多形式的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贯彻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2015年以来,我委利用“3.15”“12.4”等宣传日发放物业知识问题宣传单40000余份,2017年,我委聘请重庆市物业专家,对我县忠州、白公街道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部分业主代表,进行了物业知识的培训,累计达到300余人次。2020年4月我委组织发动街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26家物业企业负责人、县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参加市住建委主办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网络直播学习和问题线上答疑学习活动。2020年5月9日和6月1日,我委物业领域分管领导及住保中心主要领导带领物业工作人员到各小区积极宣传《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累计分发宣传手册6500余份。我委拟定于今年12月,邀请市物业行业专家,对我县对各街道(乡镇)分管物业领导、物业专干,有关社区居委会书记、物业专干、各业委会主任(成员)及物业企业管理人员,再次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我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行业部门监管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履行对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义务。我委还将在今年8月,在我县物业服务领域开展“公开承诺、协商互助、和谐共处”与“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相结合的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提高我县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二、关于“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审核,监管力度,加大对其不当得利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的建议。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业主对于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异议的,可以由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所服务的物业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我委也将依法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公司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存在侵占全体业主财产的,我委将根据街道办事处抄告的审计结果,依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物业企业进行处罚并纳入物业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诚信考核或依法查处。
三、关于“强调社区的领导作用,指导业委会在物业公司的选择、聘用等起关键的协调、沟通作用”的建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九十七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物业小区对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群众工作,积极沟通协调物业企业、业委会和广大业主之间的关系。我委将继续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对街道(社区)提供行业政策指导。
四、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统一标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文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分为四个服务等级标准,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标准均对物业服务内容的各项指标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基本要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和保洁服务等,分别以四个标准对这些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大量详细的量化对比解释,清晰的展示了不同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内容和对应的收费标准。我委将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街道(社区)的政策业务指导,指导和监督街道(社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做到质价相符。
此答复函已经田海滨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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