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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县政协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第166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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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乡聘村用破解乡村医生短缺的建议》(第16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推进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建议

2023年,我委组织改革小组成员部分单位到其他省市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到基层开展调研,积极向县政府推动“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在新进乡村医生招聘、一体化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提出符合乡村医生意愿,又结合实际的对策措施方案,确保乡村医生队伍持续稳定和发展。

二、关于推动实施“乡聘村用”的建议

探索开展“乡聘村用”改革,稳定村医队伍。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卫生人才“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委积极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改革。探索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者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由各乡镇卫生院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其中在岗村医优先聘用,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实施辖区村镇卫生健康一体化服务管理,组建专职乡村巡回服务医生团队,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用派驻、巡诊等方式在人口比较集中的村居开展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于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是积极推动“村医养老”政策,调整村医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广泛积极的开展乡村医生队伍改革、待遇保障、结构优化等问题综合调研,努力推动村医养老退出政策的出台。解决村医后顾之忧,让60岁以上、服务能力差或不愿继续服务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优化离岗退出,根据所在村卫生室情况,对具有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且能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且群众口碑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适当延期至65周岁。二是按《国家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文件精神,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目前有关社保政策,未满60岁村医自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需缴足15年可在规定的退休年龄享受养老补助政策,现未满60岁村医可自行购买养老保险类别。原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于2016年12月16日联合出台了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政策,该政策解决了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和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与国内其他省市补助水平相比基本一致,在西部地区处于中上水平,与全市其他类似涉农群体标准一致。

四、关于积极争取乡村医生引入机制的建议

每年乡镇卫生院将在村卫生室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卫人员纳入公开(考核)招聘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探索实施“县聘乡管村用”。渝府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普通大专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2023年,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编办法〔2023〕248号)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多部门出台了《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渝卫发〔2023〕35号)、《关于做好重庆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已招录人员和补录计划专项招聘工作的通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类,指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医类别报名条件的专业)等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尚在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均可报名参考,考试合格者在相应的村卫生室执业年满6年,三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生的,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结合目前我县乡村医生人员在岗情况,2023年我县已申报大学生专项计划1名,拟在2024年按照要求继续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此答复函已经罗军兴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函回执单上,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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