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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政策(共2条)

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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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54239920

2.对国际品牌酒店引进、绿色饭店节能改造及创建、经济型连锁经营酒店发展、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及创建、住宿业法规标准起草、住宿业人才培训及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或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8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5423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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