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县医保局获悉,县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经办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特殊疾病(以下简称“特病”)门诊医疗证办理服务水平,实现可免体检办理,最快1个工作日鉴定并现场发证。
《通知》指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病史资料符合“特病”资格鉴定标准的,不再参加体检;相关病史资料不符合“特病”资格鉴定标准或超过规定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时限的,需开展“特病”鉴定相关检验及检查,由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每7个工作日开展一次体检鉴定,每月共3次;对患结核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肺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等疾病患者,病史资料齐全,走绿色通道办理,由县内鉴定医院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即可。
《通知》明确,“特病”待遇资格申办人或委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办地点。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受理除精神病类、艾滋病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规定的“特病”病种及“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重庆三峡民康医院受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和偏执性精神障碍3种精神疾病;县疾控中心受理艾滋病;县医保事务中心受理在指定的县外市内“特病”鉴定医院资格鉴定合格,持《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病史资料的“特病”人员。
《通知》规定,在指定的县外市内“特病”鉴定医院资格鉴定合格和属于绿色通道类型的“特病”人员,经现场复审合格后即时发证;参加日常鉴定合格的“特病”人员,由鉴定机构统一送县医保事务中心复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证,也可由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到县医保事务中心直接领取,还可分发到自愿选择的县内居住地就近基层医院领取;其余由重庆三峡民康医院、县疾控中心负责受理申报的疾病患者,鉴定合格后及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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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特病证时,需提供符合条件的下列病史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任意一种),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近两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或门诊病历(高血压、糖尿病应具备3次以上门诊就诊及用药记录)、疾病诊断书(加盖医院鲜章)、相关疾病检查资料原件。
3.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高血压,但不具备办理“特病”所需近2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史资料的,可提供县内基层公立医院住院病历(加盖医院鲜章)或3次以上就诊及用药记录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加盖医院鲜章)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或委托基层公立医院向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申报,不需患者再到鉴定机构鉴定,由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流程复核备案后享受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指定的县外市内“特病”鉴定医院: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大坪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原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中医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限结核病)、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病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