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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1-005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以案释法专题宣传 ——某宾馆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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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现将某宾馆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以此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案情介绍

2021429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宾馆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正在营业,现场不能出示2020430日至2021429日期间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的卫生检测报告,该宾馆涉嫌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拟对该宾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后经调查核实:该宾馆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于是对该宾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A)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1520日对该宾馆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宾馆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我委集体讨论后,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A)的规定,对该宾馆下达《处罚决定书》,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委于2021618日向该宾馆送达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宾馆于2021618日自行缴纳了罚款500元,本案结案。

案例评析

一、认定未进行卫生检测的事实准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而对于“每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自然年计算。另外一种观点就是“对年对月”就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429日对该宾馆进行监督检查,该宾馆只要无法提供2020430日至2021429日期间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就视为违法,可进行立案查处。从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应该是以第二种说法为准,因为第二种说法更严格。本案就是采用的第二种说法来认定违法事实的,故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二、“执法+普法”任重而道远。经营者在接受监督检查的时候大部分都说以为是2年检测一次或者是4年检测一次,《卫生许可证》之前是要求每2年复核一次,至2018年该规定已废止,很多经营者以为卫生检测要在去复核或者延续、新办《卫生许可证》才需要卫生检测,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所以经营者应当每年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测。

思考建议

一、公共场所检测费用部分小店难以承受。实际监督检查过程中很多小型的美容美发场所、旅店等公共经营场所,他们因为地理位置或者经营技巧本来利润就薄,但是平均开展一次卫生检测的费用均在2000元以上,这个费用对于一些实力弱一点的经营者来说费用略高,有点无法承受。

二、区县检测机构难以满足公共场所检测需求。一般县城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就只有县疾控中心,而县疾控中心负责检测的科室一般也就67个人,而该科室要负责全县的医疗机构、大小水厂、公共场所每年需要检测的单位我县约有1300家,所以检测能力是略微不匹配的,很多经营者反应检测预约不上,即使预约上了排队也要排1个月左右。

综上所述,应当适当降低小型美容美发场所、旅店等公共经营场所的检测费用,还要加强县疾控中心的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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