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现将忠县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整理,以案释法,以此为戒。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以案释法专题宣传
——忠县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0日,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忠县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已消毒的碗、盘子、杯子、勺子等共计8件餐饮具样品进行抽样检测,根据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忠疾控(餐)字(2022)第004号)显示:该单位抽检的碗、盘子、杯子、勺子等共计8件餐饮具样品所检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2.3表2微生物限量的要求。2022年1月20日,该单位按照规定领取了检验报告书(忠疾控(餐)字(2022)第004号)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忠卫传检告(2022)1号)。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一步进行调查,发现:1. 该单位生产车间、成品间存放有2022年1月19日生产的已消毒的餐饮具203箱,每箱装有已消毒餐饮具18套;2. 该单位现场出示的“重庆市某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自检登记簿”记录到2021年12月16日,未查见2021年12月16日之后的自检记录;3. 该单位自检柜内存放有热恒温培养箱一个、75%乙醇消毒液一瓶、酒精灯一盏(酒精灯内未查见酒精,灯芯已干燥)、湿式大肠菌群快检纸片一小包(未开封,内装10份湿式大肠菌群快检纸片,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7张,复印了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自检登记簿,对经营者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核实,该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曾因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于2021年6月8日受到过我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文书编号:20210019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裁量基准编码:XD030B)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2022年3月24日,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4月8日,当事人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二、案件评析
(一)证据链条完整。执法人员在2021年6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第一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过期的大肠菌群试纸、一次性注射器等自检材料,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属于“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情形,2021年6月8日对该单位的给予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与再次检查时对经营者的询问、现场照片共同形成了该单位“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完整证据链条。
(二)法律适用准确、适当。2021年6月8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对此,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子当事人“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适当。
(三)适用了新的自由裁量基准。本案在行政处罚环节适用了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裁量基准编码:XD030B)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准确、适当。
(四)处罚与教育并行。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处罚与教育并行的原则,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告诫,宣传了国家餐饮具消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说明了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进行出厂的危害性,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保证餐饮具出厂的质量。
三、思考建议
(一)结果公示,倒逼企业规范。近年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日渐兴起,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者对出厂的餐具、饮具检验是否合格没引起重视,没有对检验设备进行严格管理,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检验方法,出厂的餐具、饮具检验只流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出厂的餐具、饮具检验标准去执行,因此,随机抽检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后的餐饮具,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倒逼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严格开展出厂的餐具、饮具检验工作。
(二)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行属地化、网格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克服卫生监管力量薄弱、监督人员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卫生健康执法“入口”前哨保障作用,加大对监管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惩处力度,实现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的严态势、全覆盖。
(三)加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监督处罚信息社会公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视察、网络平台投诉举报等多种层面和渠道,有效提升全社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关注度,同时,加大电视、报纸等媒体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曝光力度,加强行业自律,提升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整体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合格的餐饮具,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积极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技巧。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多翻阅案件资料,多做法律的功课,理解对所需的法律条文,掌握和运用业务知识,能够在面对当事人的询问、解释法律法规时多一些底气。二是要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在实际的监督活动中不断探索、日积月累形成自己的执法技巧。三是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取长补短。通过卫生监督讲坛、蓝盾沙龙等形式,交流执法经验,让执法人员的执法经验和技巧得到整体性的提高。